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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单位退休的前法官 能否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

小律飞刀 法官驿站 201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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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当事人申请再审称:本案被申请人黄建平委托代理人叶金学系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离职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本案原审法院明知被申请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许可其出庭代理,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


法院认定:关于再审申请人称本案被申请人黄建平委托代理人叶金学系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离职法官,原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的禁止性规定,许可其出庭代理,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叶金学系2003年在四川省绵阳市仲裁委员会退休,并非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离职,该再审申请理由与审查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2017)川民申3547号】



案例二

当事人申请再审称:张忠林系二审法院离职法官,与二审法院及法官相互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二审法院没有执行回避规定,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认定:胡仲奇主张张忠林与二审法院及法官相互之间具有利害关系,而申请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上级法院以指定审理法院,因其申请对象实际是人民法院,不符合相关回避规定,二审法院驳回其回避申请亦无不当。【(2016)皖民申217号】


案例三

当事人申请再审称:本案存在被申请人诉讼代理人违反《法官法》关于离职法官担任诉讼代理人任职规定的情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法官驿站”(ID:gxflqwx)出品】


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虽主张“本案被申请人的二审代理人原系一审法院法官,其在一审时虽未出庭,但系找其他律所律师代为出庭来规避《法官法》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其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016)甘民申133号】




案例四

当事人申请再审称:一审准许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离职法官王金贵律师及其助理吴小潘作为省三院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二审允许王金贵的助理吴小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严重违法。


法院认定:王金贵律师虽系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离职法官,但其并未参加本案二审的诉讼过程,与其同所的吴小潘律师作为省三院的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也未违反法律规定。两审法官亦未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 【(2018)甘民申1502号 】


案例五

当事人上诉称:铁神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元是一审法院离职法官,其一审实际实施了诉讼代理行为。


法院认定:黄建元是一审法院退休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担任一审法院所办理案件的代理人。【“法官驿站”(ID:gxflqwx)出品】本案一审中铁神厂的代理人为顾哲坤,并非黄建元。铁神厂向顾哲坤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并由顾哲坤参加开庭等诉讼活动。俊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黄建元实际参加一审诉讼活动,黄建元仅被指定为收件人并代收法律文书并不违反法官法上述规定。【(2018)苏06民终152号】


案例六

上诉人葛世太在二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涛补充上诉意见:其系一审法院离职法官,一审法官未准其代理一审案件,但是未给予当事人必要时间更换代理人,即缺席开庭审理,程序错误。


法院认定:对于缺席审理问题,葛世太代理人卢涛为一审法院离任法官,其应当知晓离任法官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因此,在当事人委托其参加诉讼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更换委托代理人。另外,葛世太收到开庭传票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法律后果。【(2018)京02民终7357号】




案例七

当事人上诉称: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张衍利身份不合法,其原为肥城市法院离职法官。


法院认定:关于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问题,原审法院确实存在严重超审限及参加一审庭审的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身份不合法问题,上诉人主张的其他程序违法问题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016)鲁09民终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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